2022年1月30日,梁xx給王xx轉賬本金10000元,落款:梁xx。共:35000元本金在王xx朋友處(青島第三人)。2022年3月7日,原告曾轉給被告10000元,后被告將此款轉給案外人第三人,此后又退還給被告,被告退還給原告。雙方當事人對被告收到案涉35000元無異議,對憑證中60000元及其他總計110000元投資理財款已結清無異議。被告辯稱案涉35000元亦是投資理財款而非民間借貸關系。此后,原告以民間借貸,向二被告主張權利未果,訴至本院形成訴訟。六.法院判決理由法院認為,合同的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根據原告訴求及其提供的證據,本案應為民間委托理財合同**,原立案確定案由為民間借貸**有誤,應予更正。雙方當事人對原告向被告轉款共計35000元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提供證據欲證明該款為借款關系,二被告有異議,抗辯雙方為投資理財關系,并提供了相關證據。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憑證上載明其2021年11月已結清的金額部分為理財關系,其主張案涉轉款金額無明確借據,亦無證據證明其該部分款存在借貸合意或轉化為借貸的合意,故原告主張雙方系民間借貸關系,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主張雙方系委托理財關系的抗辯。吳劍勇,專注于經濟糾紛案件的法律律師。金山區(qū)經濟糾紛律師價格
綜上所述,陳x的上訴請求,可予支持;一審法院對此做出的處理存有不妥,本院依法予以更正。依照《中華民事訴訟法》百七十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撤銷上海市楊浦區(qū)法院(2020)滬0110民初15186號民事判決;二、唐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陳x歸還借款本金幣200,000元;三、唐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陳x支付利息,以本金幣200,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2%計算,自2017年3月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判決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幣4,300元,減半收取幣2,150元,由唐xx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幣4,300元,由唐xx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審判長:汪毅審判員:黃亮審判員:鄭璐二O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書記員:孫潔律師代理詞本人吳劍勇律師受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指派,及原告陳x的委托,擔任原告的代理人。經過開庭審理,現(xiàn)就本案提供書面代理意見如下:一、關于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合意。1、原告在微信里面要求被告將20萬元馬上一次性還清,被告在微信里面不沒有否認存在20萬元借款的事實。江蘇借貸欠款經濟糾紛律師經濟案件律師價格,吳劍勇律師讓您感到物超所值。
被告程某正是利用訴訟雙方之間存在大量的往來的轉賬及流轉來混淆事實。一審法院也正是因為沒有借條、借據、收條等有效的法律憑證,無法直接證明湯某向程某借款的基本事實,無法證明訴訟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后被一審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說程某敗訴了。原告程某委托上海經濟律師網吳劍勇律師上訴到中級法院之后,中級法院經過重新對訴訟雙方全部證據及抗辯意見進行審查,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重新改判,直接判決湯某向程某返還借款及利息,終得到了合法的,沒有造成借款的損失。雖然中級法院二審判決原告程某勝訴,但本案的教訓卻值得注意,不論是基于朋友還親戚,建議借款時都應該出具借條等有效的借款憑證。二、一審法院判決的理由本案由上海楊浦法院一審審理,楊浦法院審理認為的主要觀點大致如下:民間借貸關系的成立需要雙方具有借貸合意及出借錢款的實際交付行為。本案中,雖然有銀行的轉賬流水為證,雙方對錢款往來本身沒有異議,爭議焦點為轉賬是否達成借貸合意,原告程某應就此承擔舉證責任。楊浦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商業(yè)合作關系,且互有幾十次、金額高達百萬元的轉賬行為,在無借條等明確借款意思表示的情況下。
陳x既未提供借條,又未在轉賬時備注該筆錢款為借款。故陳x提供的證據能證明錢款交付的事實,無法證明存有借貸合意。至于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中所稱“20萬元”,因雙方之間經濟往來頻繁,轉賬流水遠遠超過200,000元,有三筆備注為利息、一筆備注為還款的轉賬,不能以此推斷每筆2,000元均是系爭200,000元的還款利息。在聊天記錄中唐xx也從未承認200,000元是借款,也未承認自己就是借款人或擔保人。二、唐xx對備注“利息”解釋為股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陳x混淆了股息和分紅的概念,股息的利率是固定的,不像分紅一樣受公司盈利的影響。陳x與唐xx合作經營多家公司,有商業(yè)投資、合作行為,對“利息”不應做狹義解釋。三、陳x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屬于重復起訴。陳x提供的所有證據早在(2019)滬0110民初19860號一案中已當庭出示并質證,一審法院也對上述證據進行了實體審理并做出判決。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陳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唐xx返還陳x借款本金200,000元;2、判令唐xx支付陳x以200,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12%計算的利息。面對復雜的經濟糾紛?吳劍勇律師提供專業(yè)的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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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借款合同少了兩個法律條文,分別為合同法百九十八條和第二百零四條。2、少了合同法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訂立借款合同,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擔保法》的規(guī)定?!?、是不是借款合同或民間借貸就不能有擔保了嗎?或者說擔保法就不保護了嗎?不是的,這是因為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擔保法和物權法的全部內容納入民法典,該條內容已經在民法典其他條文作出了相應的規(guī)定,故該條內容沒有必要再重復規(guī)定。4、少了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條規(guī)定:“辦理業(yè)務的金融機構的利率,應當按照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刪除這一規(guī)定的原因,是因為銀行從2019年8月20日起開始完善市場報價利率(LPR)形成機制,由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9時30分公布市場報價利率,所以不再參考基準利率。三、民法典將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及借款合同修改為實踐合同1、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人提供借款時成立。以前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即民法典將原來的合同法規(guī)定的“提供借款時生效”修改為“提供借款時成立”。即民法典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修改為實踐合同,就是必需交付借款才能成立。金山區(qū)經濟糾紛律師價格